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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根据借款方式的不同,短期借款还可以分为:

保证借款:以第三方信用保证为条件的借款。

抵押借款:以财产作为抵押的借款。

质押借款:以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的借款。

信用借款:无需提供抵押或质押,仅凭借款人信用的借款。

在短期借款数额不多,各月负担的利息费用数额不大的情况下,年内各月份也可以采用简化的核算方法,即于实际支付利息的月份,将其全部作为当月的财务费用处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但在年末,如果有应由本年负担但尚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应予预提,否则会影响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短期借款的利息结算方式:

短期借款的利息结算方式分为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按半年支付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

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按月支付,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不大的,可以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按期支付(如按季),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较大的,为了正确计算各期的盈亏,应采用预提的办法,先按月预提,计入当期损益,到期在进行支付。

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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